当被害人不配合进行伤情鉴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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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说服 :首先,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对被害人进行沟通,解释鉴定的重要性和不配合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无法确定加害人的罪责程度,或在后续民事赔偿中缺乏证据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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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法律后果 :明确告知被害人,如果不配合鉴定,可能会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无法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在民事案件中无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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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证检验 :如果被害人拒绝配合活体检验,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依据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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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重新鉴定,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鉴定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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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案 :如果被害人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鉴定,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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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在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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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一方进行考量,在证据规则的范畴内作出裁判,比如可能作出对不配合方不利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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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和社区协助 :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被害人的家属、社区等相关方面来协助劝说被害人配合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面对被害人不配合做鉴定的情况,应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和说服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被害人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以依法采取文证检验、强制鉴定等措施,并确保相关记录在案,以便在司法程序中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配合鉴定的行为进行考量,并作出相应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