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规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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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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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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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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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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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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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初次鉴定 :
-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 补充鉴定 :
- 如果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取鉴定委托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鉴定。
- 重新鉴定 :
- 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鉴定。
- 复核鉴定 :
- 鉴定完成后,可能需要进行复核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
- 鉴定结束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详细记录鉴定过程和结果。
- 出庭 :
- 司法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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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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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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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以上是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