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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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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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定鉴定机构或特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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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合法:鉴定对象及其样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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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合法: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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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步骤、方法和标准必须经过法律确认,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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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合法:鉴定结论必须真实、全面,具备证据效力。
- 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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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这是由于科学技术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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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活动必须独立进行,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 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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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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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必须是真实、全面的,不能存在虚假或片面性。
- 司法鉴定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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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的公正原则是诉讼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司法鉴定结论和活动的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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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础,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