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 精神一级 :
-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精神二级 :
-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精神三级 :
-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精神四级 :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外伤性癫痫(重度)。
- 精神五级 :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完全运动性失语;
-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 精神六级 :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外伤性癫痫(中度)。
- 精神七级 :
-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 精神残疾一级 :
-
适应行为严重障碍;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 精神残疾二级 :
-
适应行为重度障碍;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
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 精神残疾三级 :
-
适应行为中度障碍;
-
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
-
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 精神残疾四级 :
-
适应行为轻度障碍;
-
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
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规定进行评定。评定时机通常应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6个月以后进行,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