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等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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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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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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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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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二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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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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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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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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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 三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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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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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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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职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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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困难。
- 四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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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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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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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种类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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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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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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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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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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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贫乏。
- 六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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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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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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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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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狭窄。
- 七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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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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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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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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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降低。
- 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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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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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距离流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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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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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受约束。
- 九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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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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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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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 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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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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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定,涵盖了器官损伤、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多个方面。具体评定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医学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