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司法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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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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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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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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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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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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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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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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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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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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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
- 在鉴定实务中,一般还会遵循这一规范,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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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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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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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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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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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 刑事责任能力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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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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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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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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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 诉讼能力 :
- 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包括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
- 其他相关内容 :
- 鉴定内容还包括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精神类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帮助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