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病假天数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医疗期,而不是简单地按一个月来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员工需要请病假一个月,通常情况下,这一个月的病假天数是允许的,但具体能否连续请一个月的病假,还需要根据员工的医疗期来确定。如果员工的医疗期较短,可能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累计使用病假天数,而不是一次性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