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保障,劳动者有权休息。因此,员工请病假的问题,显然不属于单位审批的范畴,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有审核权。也就是说,对员工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只有形式上的审查权,而没有审批与否的决定权。
如果单位不批准病假,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病假证明存在问题:如果病假证明来源不明、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病假期间劳动者外出旅游、以患病为由不提供病假证明、由他人代开或病假证明有被涂改痕迹等,单位可以不批准病假。
单位对病假申请有合理怀疑:如果单位认为员工的病假申请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病假时间过长与病情不符,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
单位的请假制度不合理:如果单位的请假制度不合理,例如要求必须是三甲医院的病假证明,而员工提供的是一般医院的证明,单位可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单位不批准病假,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解释病情和医生开具的病假条,请求重新审核申请。
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如果认为单位处理不公或违法,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顾问。
寻求调解或仲裁: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员工在请病假时,应当按照单位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应当对这些申请和材料进行合理的审核,但不能无正当理由地拒绝批准。如果单位不批准病假,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