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即病假。医疗期的长短主要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的计算是从员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