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3个月以后是否还能继续请病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相关规定和解释:
医疗期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是按一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比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
继续请病假的情况
医疗期未满:如果职工在3个月的病假结束后,医疗期仍未满,那么职工仍可以继续请病假。例如,某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这三个月是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如果该职工在六个月内病休时间累计未达到三个月,那么他仍可继续请病假直至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三个月。
医疗期已满但患特殊疾病: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重新计算医疗期:如果职工的病假是由于新的疾病导致的,且与之前的病假不是同一疾病或不是同一疾病的不同阶段,那么可以重新计算医疗期,职工可以继续请病假。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工作,或者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职工可以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病假3个月以后是否还能继续请病假,需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期的计算方式以及职工的病情和恢复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