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相关政策,癌症病人的请假时间(医疗期)主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1. 按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2. 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
对于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如果在规定的24个月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
3. 注意事项
医疗期计算方式: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此类推。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实施细则,建议参考当地劳动部门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