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课后服务政策要点(截至2024年)
一、服务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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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
- 实行“5+2”模式,每周5天、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衔接。
- 小学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晚于17:40,初中不晚于18:30,实行错峰放学。
- 初中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不得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组织集体授课或变相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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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阶段
- 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晚放学后,每天不少于4小时,最多安排4课时(每课时≥1小时)。
- 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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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置
- 义务教育阶段以德育、体育、美育、劳动实践、兴趣小组等综合素质拓展为主,禁止讲授新课、集体补课或刷题备考。
- 高中阶段可结合学校实际安排辅导答疑,但不得占用其他时间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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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
- 鼓励利用校内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等资源,探索“一校一案”特色服务。
- 严禁引入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进校服务。
三、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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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减免费用。
- 普通高中按3.39元/人/课时收费,每月最高不超380元,需公示收费标准并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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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原则
- 严格执行“先服务、后收费”,每月结束后次月初收取,依据学生出勤情况结算。
- 严禁将课后服务收费与教师补助挂钩。
四、禁止事项
- 强制参与: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 超范围收费:不得将早到校、午休看管等纳入收费项目,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第三方代收费用。
- 加重负担: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布置书面作业带回家,小学三至五年级作业应在课后服务时段完成。
五、其他要求
- 教师保障:支持学校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 公示监督:收费标准、课程内容等需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政策综合鞍山、锦州、沈阳等地执行细则及省级文件要求,具体实施以各地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