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有权在未出院的情况下复印病历。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患者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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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机构沟通 :首先,患者应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要求复印病历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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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务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与医疗机构沟通无果,患者可以向该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相关科室配合复印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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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若医疗机构仍未解决问题,患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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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如果以上步骤均未能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寻求法律途径,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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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至卫生行政部门 :患者还可以向医院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取得病历复印件。若经过患者多次沟通医疗机构仍然拒绝复印,且在诉讼中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则法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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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病历 :在必要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及时复印病历,并立即到医院查封病历,以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总之,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有权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患者可以通过沟通、投诉和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