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气瓶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是相关规定和要求:
办理使用登记的范围
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包括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办理使用登记的主体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使用单位)。
办理使用登记的时间
气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的地点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登记证的有效期
《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特殊情况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