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和起付标准如下:
- 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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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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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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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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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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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1200元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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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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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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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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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70%(县域三级医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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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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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 (如恶性肿瘤、严重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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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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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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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0%
- 住院报销限额 :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年累计实际支付限额为30万元,限额内个人自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 普通门诊 :
- 在全市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5%,年度报销限额一档居民800元、二档居民600元。
- 慢特病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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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居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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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0%(一档)、80%(二档)、7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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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一档)、80%(二档)、6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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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5%(一档)、60%(二档)、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
- 异地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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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经备案到省外异地住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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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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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比本地同级定点医院降低20%。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地最新的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