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血透中心的设置标准如下:
设置条件
审批要求: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医疗协作:血液透析中心10公里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并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救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障转诊通道畅通。同时,应与区域内至少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通道。
诊疗科目
肾脏病学专业,可以设置医学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等;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人员配置
医师:少于40台血液透析机的中心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医师具有6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其中1名医生需固定注册在该机构内,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另1名可固定或者多点执业于该机构。透析中心主任应该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之后每增加20台血透机至少增加1名固定注册在该机构的具有3年以上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
护士:每台透析机应配备0.3-0.5名护士;一名护士一般情况下同时可照看5-6台透析机,在自动化程度高的中心,一名护士可同时照看最多8台透析机。护士具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透析护理工作3年以上。
技师:独立透析中心应拥有自己的技师。中心规模超过40台机器以上的至少有1名固定在该中心的技师,40台机器以下的中心可以和其他中心共享一名技师,进行日常设备的维护和检测。技师在中心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
房屋设施要求
医疗用房:医疗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透析单元: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透析床单元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使用透析椅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透析床(椅)间距应符合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新建独立透析中心两床之间床间距应不少于1.0米。
水处理间:水处理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
废物处理:透析中心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配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
分区布局
血液透析功能区:包括普通治疗区、隔离治疗区(可根据中心的实际接诊需求来决定是否设置隔离治疗区,接受血源性传染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中心则应设置隔离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准备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当设置复用间。其中清洁区(包括治疗准备室、水处理、储存室、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半污染区(包括候诊区和接诊区等)、污染区(包括透析治疗室、污物处理区和复用间等)应该分区明确,通道合理,避免交叉,需具备独立的垃圾通道。
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药剂、检验及辅助检查部门等。
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药械、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设备要求
基本设备:包括10-20台血液透析机,满足工作需要的(双极反渗)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以及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等。
急救设备:透析中心应配置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负压吸引装置、抢救车及相关药品等。
信息化设备:应具备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医疗信息管理、患者信息记录、治疗数据存储等需求。
规章制度
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行由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