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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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二级医院 :起付额以内部分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额部分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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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三级医院 :住院费用不足1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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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转院 :住院费用不足1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 起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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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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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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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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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上级医院 :1200元。
- 门诊统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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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在选定的镇街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自付3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20%,个人自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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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病种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执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自付30%。
- 补充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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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账户 :36周岁以下的,划入60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的,划入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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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1年不满2年、满2年不满3年、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252000元、336000元、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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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 :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参保人定期查看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通知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