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备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等。
具体来说,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经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进而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可以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与高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等。
成为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通过卫生部门的初步审核,随后将申请及所需资料提交至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评估。一旦批准,定点医疗机构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医保按照规定结算。这些机构的服务对象更加明确,服务范围更加专业化,服务质量也更加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