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中山医保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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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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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 住院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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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或有效转院手续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按本市同等级别医院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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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80%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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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急诊抢救外,参保人在非选定的备案就医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普通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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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镇街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在市直属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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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镇街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60%;办理转诊到市直属医院、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中山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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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在镇街级定点医院、办理转诊后到市直属医院、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中山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均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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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在镇街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在市直属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中山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60%。
- 急诊和抢救 :
- 因急诊、抢救等在异地发生医疗费用的视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可直接结算,按本市同等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不能联网结算的则带相关资料到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或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 其他 :
- 异地就医备案类型包括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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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以确保能够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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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可能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定期关注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