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有大病报销政策,具体如下:
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确定,如 2025 年天津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即如此;大连市 2025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23800 元。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通常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如南京市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 1.5 万元,1.5 万元以上至 4 万元部分支付 60%,4 万元以上至 6 万元部分支付 65%,6 万元以上至 8 万元部分支付 70%,8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部分支付 75%,10 万元以上部分支付 80%。
最高支付限额 :一般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如南京的大病保险;部分地区如江西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36 万元。
对困难人员的倾斜政策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 5%。
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政策
自 2025 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可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每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 1000 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均不低于 1000 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