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如下: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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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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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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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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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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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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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此外,对于不同身份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和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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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等级进行住院治疗,以充分利用起付标准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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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住院的情况,注意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会降低,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