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备案后使用医保的流程可以概括为“先备案,选定点,持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指南:
一、备案成功后就医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在就医地已开通跨省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进入后点击“查询服务—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选择要查询的地市即可进行查询。
持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过程中,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以便医疗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和医保结算。
二、结算报销
住院费用结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市住院支付的标准;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意外伤害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门诊费用结算:目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在西安市进行资格认定后,即可进行直接结算。
三、注意事项
备案有效期: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由参保人自行设定,最短期限为6个月,6个月内不得取消。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
材料补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所需认定材料暂时不全的,可通过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但须在1个月内补齐备案认定材料(1个月内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须在费用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否则医保结算时,系统自动识别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就医地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的规定办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