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 60% 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 200 元。
大学生门诊 :大学生参保人在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 500 元。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 元以上部分按 90% 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 800 元。
“两病” 门诊 :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未达到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但确需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后发生的 “两病” 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 70%,高血压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 / 人 / 自然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人 / 自然年。
门诊特殊疾病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成年人高档缴费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 9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7%,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2%,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68%。
成年人低档缴费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 9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3%。
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 9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60%。
生育待遇报销
生育医疗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妇女在孕产期因妊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标准报销。
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