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拿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走统筹的,以下是相关情况:
门诊拿药
普通门诊统筹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可纳入门诊统筹保障。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按自然年度设 1 次起付线,在职职工 200 元,退休人员 15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 :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且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参保患者,备案后可享受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两病” 患者门诊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医保“两病”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 70% 比例支付,年人均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 200 元、糖尿病 300 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 500 元。
门诊慢特病保障 :对于一些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其门诊费用被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如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等,可按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性药品、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住院拿药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通常按住院报销比例进行统筹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因地区、医院级别等因素而异,一般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如一些地区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可能在 70%-80% 左右,二级医院在 80%-90% 左右,一级医院在 90%-95% 左右等。
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拿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