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并非不能统筹,只是在一些地方之前没有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是一些之前未纳入统筹的原因:
缴费模式差异
单建统筹模式:部分地区灵活就业人员是以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较低,如阳泉市的缴费费率为4.5%(不含生育保险费),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因此按之前政策不能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统账结合模式:而统账结合模式下,职工医保缴费中包含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缴费比例相对较高,参保人员可享受包括门诊统筹在内的更全面的医保待遇。
基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统筹基金规模: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基金的筹集规模相对较小,且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等,对于门诊费用的支付能力有限。
基金统筹层次: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主要以地市级统筹为主,部分地区尚未实现省级统筹,导致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统筹。
政策设计与制度衔接问题
政策差异: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存在差异,包括缴费标准、待遇领取等方面,这给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统筹带来了一定困难。
制度衔接: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等问题,也影响了医保制度的衔接和统筹。
就业灵活性与流动性
就业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样,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稳定,这使得他们在参保缴费和享受医保待遇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大:灵活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就业较为频繁,而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相对复杂,影响了他们在不同地区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便利性。
保障重点不同
住院保障为主:职工医保制度最初的设计重点是保障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门诊费用的保障相对较少。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在制度建立初期,也主要侧重于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问题,因此没有将门诊统筹作为重点。
门诊费用相对较低:与住院费用相比,门诊费用相对较低,且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就医需求和费用负担相对较轻,这也使得在制度设计上没有优先考虑将门诊统筹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