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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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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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法定代理人 :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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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书副本 :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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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当事人开庭 :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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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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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 :审判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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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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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证据和质证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 法庭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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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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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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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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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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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终结 :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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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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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核对 :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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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这些程序确保了精神病人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的审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