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内跨市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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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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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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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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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院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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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院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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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办理转诊手续的(危重患者抢救除外),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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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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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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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9%。
- 异地就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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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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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内住院的,执行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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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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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更优惠的报销比例,建议尽量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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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同意转院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会降低,因此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