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中, 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这些试点省市的营商环境较好,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籍人员医疗服务需求相应较多,且外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较丰富,因此开展外商独资医院试点更利于政策落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外资医院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员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这些医院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需要注意的是,外资医院不得设立中医类、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也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