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跨省报销比例和本地报销比例不完全一样,具体情况如下: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
支付范围:执行就医地规定,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按就医地规定执行。
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备案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参保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支付比例: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其中,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