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中国司法部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通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鉴定材料的提交与保管、鉴定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总则
-
目的 :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
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委托要求 :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受理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实施
-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
鉴定材料 :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鉴定意见书
- 出具要求 :司法鉴定完成后,应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内容。
监督与管理
-
监督机制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通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 细则制定 :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通过明确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旨在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鉴定结论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准确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