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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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年度内,个人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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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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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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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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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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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时,普通门诊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 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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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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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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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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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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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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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 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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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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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由个人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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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也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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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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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至5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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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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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三种特殊病需在门诊就医时,需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这些规定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建议参保人员妥善保管好相关医疗单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