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血管在部分地区是可以报销医保的,但报销政策存在地区差异和具体规定,以下是部分地区的报销政策: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人工血管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但实行最高限额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血管时,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剩余部分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北京市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最高报销标准为32400元。实际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外周血管和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使用国产或合资的人工血管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使用进口的人工血管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江苏省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医疗服务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人工血管属于乙类项目,参保人员对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各地确定。
安徽省合肥市
根据合肥市的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符合相关范围内的,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包括人工血管)按照乙类项目结算。国产的人工血管个人先付比例为20%,进口的人工血管个人先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