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抚顺矿务局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亮因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背景
尹亮在担任抚矿集团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将国企视为私人领地,侵占国家利益。例如,他通过报销个人及亲属的旅游、购物等费用,累计数百万元;违规安排亲属在集团下属单位“吃空饷”;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财物,涉及金额巨大。
判刑依据
尹亮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尹亮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案件警示
尹亮的案件暴露出部分国企领导“公私不分”“独断专行”的问题,提醒国企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法履职,廉洁用权。此案也成为反腐倡廉的重要警示案例,凸显了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总结
尹亮案件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严惩,更是对国企管理者的一次深刻警示。只有坚守廉洁底线,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