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同一人
胡杨林和桂莹莹并非同一人,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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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艺名关系
胡杨林是桂莹莹的本名,两人因艺名“胡杨林”产生纠纷。胡杨林因《香水有毒》成名后,与经纪公司太格印象解约后,该公司另聘桂莹莹演唱该歌曲,并将“胡杨林”作为桂莹莹的艺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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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核心
胡杨林起诉太格印象及桂莹莹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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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格印象在解约后仍授权桂莹莹使用《香水有毒》的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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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莹莹使用与胡杨林高度相似的艺名“胡扬琳”,导致消费者混淆,抢占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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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桂莹莹不得使用“胡扬琳”艺名,但未支持胡杨林要求赔偿60万元的诉求。判决依据是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林的人格权,也属于其商业标识,具有双重属性。
胡杨林是桂莹莹的本名,两人因艺名侵权纠纷产生法律争议,但并非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