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溺水身亡的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定,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监护责任是否履行。若游泳馆未配备救生员、未设置警示标识或管理存在重大疏漏,则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受害者违反安全规定或监护人失职,则可能减轻或免除场馆责任。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包括取得经营资质、配备足额救生员(如250㎡泳池至少配3人)、设置分区隔离及急救设备。若因设施缺陷或人员缺位导致救援延误,场馆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未及时发现溺水者或救生员未持证上岗,均属重大过错。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溺水时,监护人的责任不可忽视。法院判例显示,家长若将孩子单独留在泳池或委托非专业人员看护,需承担监护不力的次要责任(如判例中家属承担70%责任)。游泳馆若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入场或未核查监护人陪同情况,也需承担相应比例赔偿。
受害者自身行为直接影响责任划分。成年人若隐瞒健康问题(如心脏病)、擅自进入深水区或醉酒游泳,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减轻场馆责任。例如,游泳者突发疾病溺亡且家属拒绝尸检,法院可能认定其自身过错占比40%以上。
结伴游泳者未尽互助义务也可能担责。判例中同伴强行将不会游泳者带入深水区,需承担60%赔偿责任。第三方侵权行为(如推搡导致溺水)且场馆未及时制止时,场馆需承担补充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游泳安全需多方共同维护:场馆应定期演练急救流程并公示安全须知,消费者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遵守规则,家长务必全程监护未成年人。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保留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才能明确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