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的请休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病假、婚假、丧假等类别,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假与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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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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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98天(含产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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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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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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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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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以上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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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80%的生育津贴,直至子女出生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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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
- 难产或非难产配偶可享受15天护理假,可拆分请休
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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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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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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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通常为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超过市属职工月均工资按市属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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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 根据工龄确定:20年以上工龄最长24个月,5-10年6个月,10-20年9个月,20年以上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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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患职业病等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
三、婚假与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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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可延长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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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祖父母、祖父母死亡可增加1天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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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叠加与拆分 :育儿假与产假不可叠加,但可拆分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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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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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护 :医疗期内、孕期、产期等特殊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综合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