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工资通常不能同时领取,二者需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一。生育津贴本质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替代,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若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但若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工作,可兼得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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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工资的性质差异
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产假工资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按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发放。法律明确二者功能重叠,不可重复享受。 -
“就高原则”的实际操作
多数地区规定,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时,差额无需退还;低于原工资时,单位必须补足。例如,某女职工月薪8000元,单位平均工资7000元,则津贴按7000元发放,单位需额外补1000元。 -
特殊情况下的兼得可能
若女职工自愿放弃部分产假提前工作,因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克扣其应得的生育津贴。此时,劳动报酬与津贴可并存。 -
维权与协商建议
用人单位未缴生育保险的,需全额支付产假工资;若对津贴或工资发放有争议,建议优先与单位协商,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生育津贴政策旨在平衡女职工权益与企业负担,理解规则并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能更有效保障自身利益。具体执行细节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