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缴费基数为准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即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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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 ÷ 30天 × 产假天数
其中,月人均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当年首次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参保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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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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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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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300%,则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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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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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情况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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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争议
- 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生育当年度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为准,若该年度无参保记录,则按生育时上年度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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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性质 :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与工资性质不同,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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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 :若计算结果低于女职工实际产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生育津贴的发放以 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 为核心,同时兼顾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地区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