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生育津贴的会计处理需根据支付主体和流程选择科目:若企业直接支付(含补差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若社保机构代发,通过"其他应付款"过渡;若企业垫付后由社保返还,则使用"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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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支付的情况
当企业自行发放生育津贴(如补足工资差额),需按职工薪酬处理。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时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并贷记银行存款。 -
社保机构代发的情况
社保直接支付给员工时,企业仅需挂账处理:收到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转付员工时冲减该科目。若企业先垫付后由社保报销,垫付阶段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过渡,收到报销款后冲销。 -
特殊情形处理
若生育津贴与工资存在差额(如企业额外补贴),差额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需注意地方政策差异,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将津贴纳入社保缴费基数,但普遍认为生育津贴属于临时补偿,不计入基数。
提示:实际操作中需结合企业支付流程和地方社保政策,确保科目使用与税务合规性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