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津贴存在差值时的补差规定如下:
一、补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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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标准补足
若生育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平工资),需补足至企平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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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标准不得截留
若津贴高于企平工资或个人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二、补差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计算,公式为: $$ \text{津贴金额} = \frac{\text{单位月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
其中,单位月均工资以2024年标准为准(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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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用人单位欠费导致津贴不足,需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后恢复待遇;超过3个月则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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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产假前工资高于企平工资的,差额部分需额外补足。
四、办理流程
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生育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经审核后按标准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