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涵盖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待遇中,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 1000 元、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300 元;生育医疗费按不同情况限额支付,如顺产 5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 元、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2000 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 500 元。生育津贴方面,计发基数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按不同生育情形有相应规定,例如顺产 98 天、难产 113 天等 ,且需满足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 12 个月(含),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下面分点详细介绍:
- 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单位职工,以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新纳入的两类人员,即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 生育医疗待遇 - 产前检查费: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 1000 元;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补助 7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的,补助 300 元。
- 生育医疗待遇 - 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顺产限额 5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限额 6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以上终止妊娠限额 2000 元,施行剖宫术的在此基础上增加 10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限额 500 元。若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 12 个月(含),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计发基数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规定如下:顺产 98 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 15 天达到 113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42 天。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原则上应于规定的计发天数结束、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的 12 个月内一次性申领,且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的 12 个月内,“两类人员” 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 12 个月(含)及以上、生育保险缴费未达到 12 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 12 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在了解成都生育险报销标准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关注自身参保状态,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进行报销申领,以充分享受生育险带来的保障福利,减轻生育相关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