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参保类型、医疗机构等级及医疗费用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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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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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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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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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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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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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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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调整后,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提高至70%,一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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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两病”管理
- 糖尿病、高血压患者门诊用药费用可报销50%,年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高血压)或300元/人(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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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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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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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5万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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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10万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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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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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如“三无”人员、残疾人)赔付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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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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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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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50%(上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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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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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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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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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 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报销,具体比例因地区政策差异较大,通常低于居民医保。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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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需备案,非急诊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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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和缴费档次有所不同,例如社区一级80%,三级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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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住院分娩费用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等)。
以上政策综合了2013-2025年平昌县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年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