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200元可报销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险政策,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后,超出部分可按规定比例由医保基金支付。具体规则如下:
一、起付标准与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
-
在职职工:累计1200元
-
退休人员:累计800元
起付标准内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可通过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
报销比例
-
1.1万元以下 :
-
在职职工:三级85%、二级85%、一级90%、未定级75%
-
退休人员:三级85%、二级90%、一级95%、未定级90%
-
-
超过1万元 :
-
在职职工:三级90%、二级93%、一级95%、未定级90%
-
退休人员:三级95%、二级97%、一级98%。
-
-
二、其他注意事项
-
定点医疗机构
需在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
特殊情形
- 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基本药物,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报销范围。
-
年度累计限制
门诊报销按医保年度累计计算,次年重新累计。
三、补充说明
若门诊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需自费;若超过后仍有自费部分,可向医疗机构申请手工报销(部分地区支持)。建议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12345便民服务平台查询最新政策。
注:以上信息综合2022-2024年政策文件,2025年3月最新政策仍按《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