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内蒙古通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时间及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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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起始时间
通辽市职工医保正式实施于 1999年 。该制度依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建立,要求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际执行工作于1999年初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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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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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2022年10月1日起,通辽市执行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将门诊保障模式由个人积累型转为社会互助共济型,旨在通过健康群体互助提升整体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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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调整 :2016年,通辽市曾调整过职工医保政策,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该调整不涉及实施时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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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参保职工需累计缴费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达到年限后退休无需再缴费。
通辽市职工医保自1999年全面实施,后续通过政策调整不断优化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