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扬州,若社保基数为 16700 元,扣税金额需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得出。关键在于先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月度收入(此处社保基数可大致视为月度工资性收入)减去 5000 元起征点、扣除社保费用(养老、医疗、失业等个人承担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再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算出扣税金额。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 计算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 养老保险:扬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 8%,则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金额为 16700×8% = 1336 元。
- 医疗保险:以常见的个人缴费比例 2% 计算(此处暂未考虑大病保险等额外费用),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金额为 16700×2% = 334 元。
- 失业保险:扬州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 0.5%,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金额为 16700×0.5% = 83.5 元。
-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两项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承担费用。
-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总计:1336 + 334 + 83.5 = 1753.5 元。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月度收入 - 5000 元 -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 16700 - 5000 - 1753.5 = 9946.5 元。
- 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 9946.5 元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 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即 9946.5×3% - 0 = 298.395 元,约为 298.4 元。
在实际计算中,每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不同,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最终扣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