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扣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交强险在赔偿医疗费用时 不扣除非医保用药 ,具体说明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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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以明确方式告知投保人,否则不产生效力。交强险作为强制险,其保障范围应遵循“受害人利益优先”原则,扣除非医保用药会损害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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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不限定于医保目录内药品,只要属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必需的费用,均应纳入赔偿范围。
二、司法实践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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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倾向 :多数法院认为交强险应全额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包括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无权以“医保范围外”为由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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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扣除的合理性 :部分保险公司以“医保范围外用药”为由拒绝赔偿,但此类主张通常因格式条款无效或超出免责范围被法院驳回。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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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外用药的补充保障 :若车主投保了“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则医保外医疗费用可通过该险种报销,但需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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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诉讼的救济途径 :若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总结
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必要医疗救助,扣除非医保用药与这一目标相悖。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交强险应全额赔付医疗费用,包括非医保用药。若存在其他免责情形(如受害人故意行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