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费用原则上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需满足三个关键条件:已认定工伤、在定点机构复查、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目录标准。若不符合条件(如擅自使用医保卡结算、超目录治疗等),则需自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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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优先原则
工伤复查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含复查)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提是完成工伤认定。若单位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医保仅适用于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治疗,混合结算可能导致报销纠纷。 -
自费情形的明确边界
以下情况需自费:- 复查时使用医保卡结算,导致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报销);
- 选择非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复查(急救除外);
- 使用超目录药品或项目(如进口药、高价康复器材);
- 复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争议性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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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与材料准备
合规复查的报销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复查费用发票、明细清单、复查报告(需医院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1年内申请报销,超期可能影响待遇。若复查结论与原工伤无关,费用需通过医保或自费解决。
提示:工伤职工应主动确认复查机构是否与工伤保险签约,避免混合使用医保卡。对费用争议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鉴定结果未变化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