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的会计分录处理,需根据企业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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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时
将产假期间应发工资计入相关成本科目(如“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同时代扣员工个人应缴社保公积金: $$借:成本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收到生育津贴时
扣除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员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
实际发放工资时
若产假工资已发放,则用生育津贴冲抵人工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二、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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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发放产假工资时
无需调整,直接计入成本科目: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公积金$$ -
收到生育津贴后
用津贴支付差额部分给员工,剩余部分留存: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工资
直接用生育津贴支付工资,无需额外分录。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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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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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未单独设置“生育津贴支出账户”,可用“应付职工薪酬-生育津贴”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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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属于职工薪酬范畴,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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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要求
- 生育津贴需在收到时确认为负债(贷记“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时再转为费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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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处理流程需符合《财政部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要求。
通过以上分录处理,可确保生育津贴的核算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