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
医保协议的签订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一、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协议由 医保经办机构 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经办机构是负责医保基金管理的行政机关,代表政府与医疗机构、药店协商并订立协议,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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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承担的医保业务类型分为A、B、C三类,分别签订对应业务范围的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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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承担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个账医保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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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承担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个账医保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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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仅承担医保个账户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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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 需在签订主协议的基础上,根据业务范围签订“双通道”或“门诊统筹”等附加协议。
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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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型医共体 :由牵头医疗机构代表成员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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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地区 :医保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统一签订协议。
四、协商谈判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其利益代表)是协议签订的直接主体,但医疗机构内部协商机制尚不完善,行业组织(如医院协会、医师协会)在协商谈判中的参与度有限。
医保协议的核心签订主体是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为协议相对方,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医共体或乡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