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则,针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具体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 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享受产假天数} $$
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本人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与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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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工资性质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工资的替代性收入,与职工本人工资无关。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可同时享受 ,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其中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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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替代原则
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生育津贴将全额覆盖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反之,则按比例发放。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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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间
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需在3个月内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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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生育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时,需办理医保备案(线上或线下),符合条件即可申领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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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终止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后,生育津贴停止发放。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产假期间可领取生育津贴,该津贴将替代其工资收入,无需再享受全额工资福利。